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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.15 我推的Vtuber (13 / 14)_

        尽管我个人觉得这样的吓阻,效果十分有限。

        然而这不构成可以放任犯罪的理由。

        网路让毫无道理的纯粹恶意快速蔓延──只不过,这些人终究要付出代价。

        紫菀堂各部门纵使有诸多问题,但法务部并未受到影响;荣杏本身也有自己的法务部,所以我跟紫菀堂的法务部完全没接触过──出乎意料地,他们非但没让我吃闭门羹,甚至还真的找到这些捣乱的人并正式提告。

        正如方才跟柳芷瑜解释的,「虚拟主播」的「网路人格」在台湾现行的法律仍不被承认,所以倘若是用「紫菀佐香的名誉受到妨碍」无法提告。

        绝大多数「个人势」虚拟主播碰到这种状况也只能默默吞下。

        然而,「紫菀堂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」,就是另外一回事了: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跟把握,及紫菀堂生技GU份有限公司的法务资源,让对方负起法律责任。

        「以公司名义提告,最终的赔偿金我会再跟法务部商量,看看是不是能将一部份补偿给你……但我得先说,机率不高。」

        就像是公司员工在外受辱,公司或许可以因为商誉受损提告,但公司对於受辱的员工本人没有补偿的必要。

        「……没关系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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