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标签?方便下次阅读

首页> >

E.15 我推的Vtuber (12 / 14)_

        我取出其中的资料,展示在柳芷瑜面前:

        「公司方面已经正式提告了。今天去公司,主要是跟法务部门商讨这件事。」

        「这个是?」

        柳芷瑜接过资料,扫视着内容。我继续解释道:

        「牛N糖直播时,在DC辱骂你的人。用ID回溯的方式,提出证据跟报警资料要求DC公司开示他们的IP位置後,再交给警方去追查的。因为他们在公众平台指称紫菀堂是黑心企业,所以可以用损害商业信誉的方式提告……但你的部分就b较复杂了;」

        我皱起眉头:

        「因为台湾法律不承认网路人格──也就是说,如果在包括网路在内的公众平台,没有人可以得知紫菀佐香就是柳芷瑜的话,柳芷瑜就没办法因为紫菀佐香的名誉受损进行提告……而我们本来就是尽可能让紫菀佐香的真实身分从任何途径暴露出来。所以,以台湾的法律,紫菀佐香是一个不存在的人,既然不存在,也就没办法进行告诉。」

        这算是一种现行司法赶不上科技发展的实例吧。

        我再度向柳芷瑜道歉:

        「抱歉只能锁定到这四个人,而且没办法让你本人提告……当时一起来捣乱的其他帐号,现在法务部门也还在想办法追查。等到这四个人的宣判结果出来後,你跟玛熙莱可以用Twidder转贴公告。希望将来这样的事情不再发生。」

        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

×

安卓APP测试上线!

一次下载,永不丢失

>